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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网络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国家安全总体观,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网络强国建设。”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九条,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动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动网络强国建设。”加强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管理,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五、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前两项行为造成大量数据泄露,造成信息基础设施关键信息丢失、部分功能丧失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非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基本功能丧失等网络安全特别严重损害的,给予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赔偿,并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赔偿。给予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补偿。六、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后果的,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或者未通过安全监管机构的网络基础设备、网络安全产品的。元,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规,必须遵守其规定。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并可以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其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网络安全认证、测试、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出具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公共网络入侵等网络安全问题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不少于人民币10,000元但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 10.改变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未经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并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一、将第六十九条合并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停止传输、采取删除、保存相关记录等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禁止提供的信息的。未通过的法律法规发布或发送的,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规定,或启动法律的规定,或启动法律的规定,或启动法律的规定,或启动法律的规定。传输行政法律法规禁止发布、发送的信息,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保存相关记录的,有关部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须支付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下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相关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100万元。”12.将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合并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一)发布、传输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的;”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这条法律,侵犯了个人。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存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盗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也将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调整和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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